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51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渼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鈞堡 間,因100年度訴字第1251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書記官楊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