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9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志賢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王建強 律師上列被告黃志賢前因涉嫌強盜案件,經本院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所犯之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不無逃亡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0年12月26日將其收押,另於101年3月26日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因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前述情事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曾子珍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書婷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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