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21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150號
原   告  謝貴錦
被   告  盧鈴鎡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鈴鎡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000
元(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現值,該現值本院依職權向地方稅
務局函查,至另請求被告自民國106年5月1日起至被告遷讓返還
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7,000元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
額),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