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42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簡字第1426號
原   告  黃韻珊
訴訟代理人  黃鳳萍
被   告  蔡玗潔
       蔡雅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09年度附民字第697
號),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蔡玗潔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0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蔡雅慧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蔡玗潔、被告蔡雅慧為姊妹,訴外人即其等
友人蔡 孟蓁 因認訴外人即 蔡孟蓁 之前夫 黃琨岱 與原告有曖昧
,而於民國106年3月26日起至同年月28日止,在社群網站「
臉書」即Facebook(下稱臉書)其個人頁面及「爆料公社」
社團網頁上,以帳號「孟蓁」發表有關「 小三 」、「破壞人
家庭感情」等文字,被告蔡玗潔瀏覽後,基於公然侮辱之犯
意,於附表編號1所示時間,在其新北市○○區○○路○○○號
居所內,於特定多數人皆可上網瀏覽而得以共見、共聞之上
開臉書網頁,接續留言附表編號1所示之內容公然侮辱原告
,供不特定人瀏覽點閱,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被告蔡雅慧則於瀏覽蔡孟蓁臉書留言後,意圖散布於眾,明
知僅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仍基於加重誹謗及公然侮
辱之犯意,於附表編號2所示時間,在其新北市○○區○○
街○○巷○○弄○○號4樓住所,於特定多數人皆可上網瀏覽而得
以共見、共聞之上開臉書網頁上,接續留言附表編號2所示
內容,以上開不雅及不實內容之文字,供不特定人瀏覽點閱
,公然辱罵及不實指摘原告,亦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及社會
評價。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
段之規定,請求被告蔡玗潔、被告蔡雅慧各賠償原告精神慰
撫金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並聲明:⒈被告蔡玗潔應
給付原告100,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被告蔡雅慧
應給付原告100,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⒊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稱:對刑事判決結果沒有意見。並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因被告2人上開公然侮辱及誹謗行為,致原告名譽
權受損,被告上開行為已不法侵害原告之人格法益,且與原
告所受損害間具相當因果關係,而構成民事侵權行為等事實
,有本院109年度易字第645號刑事判決在卷可參,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上開刑事案件偵審卷宗,核閱屬實,復為被告2
人所不爭執。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
真。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
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
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
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而
所謂相當之金額,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
、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
法院47年台上第1221號、51年台上第22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
照)。查被告2人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侵權行為事實,業
經認定於前,堪認原告因被告2人上揭行為,而受有精神上
痛苦,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洵屬有據
。爰審酌原告擔任科技公司行政業務人員、月入約30,000元
,名下無財產;被告蔡玗潔目前無業、前於檳榔攤打工、月
入約24,000元,名下無財產;被告蔡雅慧目前無業、前販賣
名牌包及於檳榔攤打工、月入幾千元,名下無財產,業據兩
陳明 在卷,另參酌兩造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
資力狀況,經綜合考量兩造之關係、身分地位、經濟狀況、
被告之侵權行為態樣暨情節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2
人各給付原告100,000元之非財產上損害尚屬過高,應核減
為被告蔡玗潔應給付原告15,000元,被告蔡雅慧應給付原告
20,000元為適當。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
段之規定,請求被告蔡玗潔給付原告15,000元、被告蔡雅慧
給付原告20,000元,及均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即109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
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原告聲請供擔保宣告假執行之部
分,僅係促使法院職權發動,毋庸另予准駁之表示。至原告
敗訴之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七、由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免納裁判費用,
此有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明文規定。據此,原告提起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依法無需繳納裁
判費,另綜觀卷內資料,兩造復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
無庸宣告兩造各應負擔訴訟費用之金額。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書記官吳昌穆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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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留言人│時間(均為106年3月)│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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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蔡玗潔│26日下午8時38分│怎麼長這副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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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下午9時37分│叫她花錢整形我再來誇獎她│
││├──────────┼─────────────┤
│││31日中午12時許│女主角出現了臉皮還真厚啊、│
││││自己做錯事心知肚明,不過就│
││││一句話走法院你應該會更難看│
││││而已、今天事情你本人惹出來│
││││的講什麼都輸,有點腦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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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蔡雅慧(│26日下午8時48分│重口味誒│
││臉書帳號├──────────┼─────────────┤
││ 蔡玗庭 )│26日下午10時2分│醜人多作怪誒│
││├──────────┼─────────────┤
│││26日下午11時27分│一年前她老公把孟蓁丟著剛生│
││││完小孩的她沒法導致產後憂鬱│
││││...也知道他公公把她的老公│
││││藏起來...來面對吧狗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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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日下午5時35分│裝可憐裝到惱羞成怒習慣搶別│
││││人的當慣小三也不需要囂張成│
││││這樣吧還不夠難堪嗎還是法院│
││││走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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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日下午5時39分│孟蓁姊姊加油!人賤自天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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