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699號
原   告  張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珮菁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
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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