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七四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即被告右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八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具保人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右受刑人即被告甲○○因賭博案件,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將被告甲○○釋放,茲以被告甲○○所犯賭博罪,業經判決確定,惟經傳訊迄未報到,顯已逃匿,為此聲請沒入具保人乙○○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右開聲請意旨,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及本院台中簡易庭八十八年度中簡字第一五○一號刑事判決各一份附於聲請卷內可憑,又受刑人即被告甲○○之住所仍設於台中市○區○○○路六○六之二號八樓,亦有戶役政資料可證,且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具保人及傳拘受刑人甲○○無獲,而未能執行等情,亦有相關送達證書、拘提函文及報告書影本附於聲請卷內可稽,受刑人甲○○顯已逃匿無疑,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宗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