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六二號
原告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金標 訴訟代理人 詹坤龍 右原告與被告乙○○、甲○○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叁萬叁仟伍佰叁拾貳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渙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B書記官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