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756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7567號原 告 簡政華 被 告 陳逸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月23日上午9時35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臺北簡易庭法官胡宏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