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75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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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7567號
原   告  簡政華
被   告  陳逸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月23日上午9時35分
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胡宏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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