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馬簡字第25號
原 告 趙秋龍
被 告 吳福松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七日下午二時
三十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炫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書記官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