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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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補字第3號
原   告 丙○○
      丁○○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93,947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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