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重更(二)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重更(二)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重更(二)字第3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陳育仁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10月2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嗣經多次延長羈押,至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延長羈押之期間亦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陳欣安法官江德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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