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金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金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金訴字第20號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文成律師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6月24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6月2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如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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