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82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9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及提高徵收後之標準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添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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