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311號聲請人台北縣新店市七張地區五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松壽 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書記官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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