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9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19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19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溢紘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1555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原受理案號:113年度中簡字第503號),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張溢紘明知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下同)112年10月2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取得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送驗淨重1.6374公克)後而持有之。嗣於112年10月2日下午5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2115號房為警查獲,當場扣得上開第二級毒品大麻。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161條第4項、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3項、第303條第2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此項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參照)。蓋對於同一被告之一個犯罪事實,無論是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祇有一個刑罰權,不容重複裁判,故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為先後兩次起訴,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就重行起訴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50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張溢紘知悉大麻及甲基安非他命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為供己施用,於112年8月間某日,加入一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並向該群組內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綽號為「廷凱」或「林凱」之成年人購入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大麻及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錠劑(其中如附表編號2、3所示錠劑為「廷凱」或「林凱」於販賣如附表編號1、4所示大麻及錠劑時所附贈),而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等犯罪事實,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7306號及112年度偵字第50941號向本院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且由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995號刑事判決(下稱前案判決)判處罪刑在案(上訴中,迄今尚未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
㈡經核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就被告所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
,係被告於112年10月2日下午5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2115號房為警所扣得之大麻1包無訛,有上開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憑(見毒偵268卷第123~135頁,即同卷第12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所示之大麻),而該等扣案之煙草確係大麻屬實(驗前淨重1.6374公克,驗餘淨重1.5923公克),亦據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屬實,有該療養院鑑驗書在卷足稽(見毒偵268卷第153頁)。然被告持有上開扣案大麻之犯行,已據本院以前案判決即112年度訴字第1995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此可見諸該案判決書「犯罪事實欄」三、六,「理由欄」壹、二、㈢所示附表二編號3所示被告持有大麻犯行(即本判決附表編號1),「論罪欄」三、㈠、⒈之犯罪事實認定與論罪科刑可據;況被告於本案遭查獲之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時間、地點及該大麻之種類、重量,既與本院前案判決即112年度訴字第1995號判決所論處被告持有大麻確係完全相同之毒品無誤;足見就被告於本案中之持有前揭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行,業經本院以前案判決就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已包含被告持有大麻犯行部分)論處罪刑在案,詳如前述,則檢察官竟又以被告持有該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行再行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具有起訴之同一效力),顯係就業經提起公訴之案件(且已經本院前案判決判處罪刑,上訴中,仍未確定),在同一法院重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具有起訴之同一效力),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3項、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古紘瑋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附表(前案判決即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995號判決附表二編號2至5):
編號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依扣押物品目錄表記載備註(淨重部分依鑑驗書記載)保管字編號1(即前案判決附表二編號2)1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毛重2.42公克)⒈送驗煙草1包:⑴送驗淨重:1.6374公克,驗餘淨重:1.5923公克⑵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大麻(詳參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0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21000055號鑑驗書【見偵50941號卷第293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保字第505號編號1(扣押物品照片見本院訴1995號卷一第197頁)2(即前案判決附表二編號3)34磚紅色錠劑2顆(毛重3.51公克,鑑定單位記載為1包)⒈送驗錠劑1包:⑴送驗淨重2.4115公克,驗餘淨重1.6589公克⑵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硝甲西泮(Nimetazepam)、第四級毒品 硝西泮 (Nitrazepam)⑶純質淨重: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Nimetazepam)檢出純度均<1%,估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第四級毒品硝西泮(Nitrazepam)純度均<1%(詳參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0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21000055號、同年月23日草療鑑字第1121000056號鑑驗書【見偵50941號卷第295、299、333~335、339頁】)本院112年度院安保字第589號編號5(扣押物品照片見本院訴1995號卷一第156頁)3(即前案判決附表二編號4)35綠色錠劑2顆(毛重2.26公克,鑑定單位記載為1包)⒈送驗錠劑1包⑴送驗淨重2.0268公克,驗餘淨重1.3185公克⑵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Nimetazepam)、第四級毒品硝西泮(Nitrazepam)⑶純質淨重: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Nimetazepam)檢出純度均<1%、估算第四級毒品硝西泮(Nitrazepam)純度<1%(詳參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0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21000055號、同年月23日草療鑑字第1121000056號鑑驗書【見偵50941號卷第295、299、335、339頁】)本院112年度院安保字第589號編號6(扣押物品照片見本院訴1995號卷一第156頁)4(即前案判決附表二編號5)36紫色錠劑2顆(毛重2.54公克,鑑定單位記載為1包)⒈送驗錠劑1包:⑴送驗淨重2.0221公克,驗餘淨重1.3335公克)⑵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2-(4-溴-2,5-二甲氧基苯基)-N-(2-甲氧基苯甲基)乙胺(2-(4-bromo-2,5-dimethoxypheny1)-N-[(2-methoxypheny1)methy1]ethanamine、25B-NBOMe)、2-(2,5-二甲氧基苯基)-N-[(甲氧基苯基)甲基]乙胺(2-(2,5-Dimethoxypheny1)-N-[(methoxypheny1)methy1]ethanamine)、愷他命、硝甲西泮(Nimetazepam)、第四級毒品硝西泮(Nitrazepam)⑶純質淨重: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Nimetazepam)檢出純度<1%;估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2-(4-溴-2,5-二甲氧基苯基)-N-(2-甲氧基苯甲基)乙胺(2-(4-bromo-2,5-dimethoxypheny1)-N-[(2-methoxypheny1)methy1]ethanamine、25B-NBOMe)、2-(2,5-二甲氧基苯基)-N-[(甲氧基苯基)甲基]乙胺(2-(2,5-Dimethoxypheny1)-N-[(methoxypheny1)methy1]ethanamine)、愷他命、第四級毒品硝西泮(Nitrazepam)純度均<1%(詳參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0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21000055號、同年月23日草療鑑字第1121000056號鑑驗書【見偵50941號卷第295~299、335、339頁】)本院112年度院安保字第589號編號7(扣押物品照片見本院訴1995號卷一第15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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