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612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聲請對被告 林文哲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60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3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