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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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15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菊雅 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3,6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5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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