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0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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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3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302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郁翔
巫泓明本件被告賴郁翔、巫泓明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2人均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