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54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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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5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54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邱慶琳 債務人 徐娟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零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債權釋明文件,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現金卡消費款共計新臺幣19,045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惟按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亦定有明文。是依前揭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自106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其請求逾年息百分之15計算利息部分之聲請,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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