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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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9號原告 鄭駿 駐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鄭欣宜 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062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66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書記官黃泰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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