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81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家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家棟所犯如附件附表所列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附表編號1犯罪日期應更正為「10
5年11月4日前同年間某日」、編號2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下方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106.03.27」、「有期徒刑
7月」下方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106.03.26」、編號3宣告刑欄之「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應更正為「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張家棟整體犯罪行為之次數、態樣、侵害法益、時間差距及同類案件刑罰之公平性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