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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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還原居住安寧生存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3號原告 謝貴美 被告 黃士雄
黃林木英 黃智隆 黃筱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士雄等人間請求還原居住安寧等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就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請還原居住安寧部分,係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另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請給付50萬元部分,應徵裁判費5,400元。合計應繳8,400元,因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書記官陳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