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52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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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5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529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理人 郭甄育 債務人 曾勝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零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貳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