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9號原告長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吳昱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玟霈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277萬419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40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