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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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5號原告 郁丞 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俊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美工程行即 溫三慶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1萬9687元【詳見民事起訴狀訴訟標的欄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