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56號聲請人 陳三奇 相對人 蔡勝利 即 蔡陳發 之繼承人相對人 蔡信行 即蔡陳發之繼承人相對人 蔡陳灶 即蔡陳發之繼承人相對人郭 蔡桂連 即蔡陳發之繼承人相對人 鄭木成 即蔡陳發之繼承人相對人 鄭慶宗 即蔡陳發之繼承人相對人 鄭慶全 即蔡陳發之繼承人相對人 鄭嬿鈴 即蔡陳發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被繼承人蔡陳發於84年7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相對人蔡勝利對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1,3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蔡勝利於84年7月12日向聲請人借用1,037,100元,雙方並簽有不動產抵押權設定借款契約,由相對人之被繼承人蔡陳發擔任債務人兼義務人,並由相對人蔡勝利開立本票乙紙予聲請人。茲相對人蔡勝利及其被繼承人蔡陳發對聲請人之上開借款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扣除相對人蔡勝利於102年7月16日清償之30,000元,尚餘1,007,100元未清償,茲因相對人之被繼承人蔡陳發於102年3月7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為此以相對人為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各一件、不動產抵押權設定借款契約影本一件、本票正本一件、蔡陳發之戶籍謄本一件為證。
三、相對人鄭慶全經通知,具狀陳述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勝利間之債權、債務關係已有在處理,相對人於102年7月16日已給付30,000元,聲請人已與相對人蔡勝利達成協議,其餘積欠款項於土地賣出後予以結清,聲請人卻於協議後聲請拍賣,有違雙方協議云云,聲請人則以:雙方並未達成任何協議,聲請人於102年年初即不斷與相對人協商還款事宜,如不願解決,聲請人只能依法拍賣,然相對人卻置之不理。嗣於102年7月初,相對人蔡勝利聯繫聲請人稱願意協商,並因上開欠款已積欠十年以上,願給付聲請人50,000元作為車馬費紅包之用,並於102年7月16日給付30,000元,餘20,000元約定102年7月22日給付,惟相對人蔡勝利迄今未支付上開20,000元,且雙方絕無有所謂待本件土地出售再行結清債務之協議等語。
四、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經查,本件抵押權業已依法登記,且債權未受清償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登記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抵押權設定借款契約、本票等為證,本院依據形式上審查結果,足堪認定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揆之首揭說明,即應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聲請。至相對人雖主張雙方有待本件土地出售後再行結清債務之協議云云,然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祗須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縱相對人前開所陳屬實,核係屬另一法律關係,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加以審究,本件仍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156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市││港北││673│建│││340.21│36分之6││├──┼───┼────┼────┼────┼─────┼─┼──┼──┼──────┼──────┼───────┤│2│新竹市││港北││676│雜│││247.22│36分之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