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法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法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法字第12號聲請人甲○○即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慈沁社會福利慈善事
業基金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慈沁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慈沁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對照表。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慈沁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彰化縣政府於民國95年10月4日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5年10月23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5冊、第199頁第332號)。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該財團法人乃遵照彰化縣政府函示,於98年6月16日召開第1屆第8次董事會,決議變更捐助章程第5條4項第3款之規定,且經彰化縣政府以98年7月16日府社老字第0980165422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為此,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主管機關准予變更公函、董事會會議記錄、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慈沁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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