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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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28號原告金玉堂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與被告允河堂有限公司、丙○○、乙○○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9,0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