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62號原告丙○○
乙○○丁○○被告冠昇遊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與被告冠昇遊艇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5,
5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