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0號原告壬○○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被告庚○○被告戊○○被告己○○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辛○○○被告丙○○○被告丁○○○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侯重信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書記官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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