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5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費用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5日內補繳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書記官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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