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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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甲○○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借款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執全字第266號為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又債權人如已起訴或為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行為時,應將該起訴資料向本院為陳報,併予說明。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書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書記官史華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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