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3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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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三六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海洛因貳包(壹包包裝重零點貳肆公克、另壹包淨重零點零柒公克、包裝重零點參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海洛因業經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定之第一級毒品管理,並禁止持有;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十五日止,連續在臺南市○區○○路○○○巷○○○弄○○○號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在上開處所為警查獲,並扣得海洛因一包(包裝重○‧二四公克),該被告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八四號裁定送強制戒治,經執行強制戒治滿三月後,經同法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一九九七號裁定停止戒治並交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九日上午九時許在上址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於翌日(即十日)十四時二十分許在高雄縣茄萣鄉茄萣加油站附近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七公克、包裝重○‧三公克),因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經同法院於八十九年一月三日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四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令入戒治處所執行強制戒治,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執行期滿,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戒執護字第四五九號卷宗附卷可參,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六五二號),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一份附卷足參,而前開海洛因二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該送驗白粉均係海洛因,其中一包量微無法秤重,包裝重○‧二四公克;另一包淨重○‧○七公克、包裝重○‧三公克等情,有該局00000000、00000000號檢驗通知書二份存卷可按,上開海洛因二包既均為違禁物,爰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等語,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陳俊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