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一三八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何悅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良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