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家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繼承權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家訴字第七一號
原告己○○○原告甲○○右二人訴訟代理人 黃東璧 律師被告丙○○被告乙○○被告丁○○被告戊○○右四人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 律師右四人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擇期審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吳文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