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二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壹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被告前有多次犯竊盜前科,甫刑滿出獄,隨即再犯本案,坦承犯行核與被害人之指述相符,罪嫌重大,顯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五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六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宋明中
法官涂裕洪法官柯彩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真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