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第三人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九七號
原告中央信託局楠梓分局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台灣新聞報社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第三人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為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楊明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