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九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事件,聲請單獨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五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本件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雖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惟被告因坦承有施用安非他命之犯行,而經聲請人另行送分案後以該署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三0三二號送觀察勒戒,則被告經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等物,自應由聲請人嗣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三0三二號觀察勒戒結果後,於該案中另行聲請,其於本件聲請與法不符,自應予以駁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文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國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