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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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三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重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經本院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文通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國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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