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64號上訴人 曾綉玥 即 曾秀月 被上訴人 楊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為訴之追加,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追加之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拾陸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景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書記官曾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