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79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2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於民國87年10月2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2,4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7年10月27日起至民國127年10月27日止,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民國87年10月30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2,0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7年10月30日,以每個月為一期,分期攤還,如未按期攤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內)及20%(逾期超過6個月)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民國96年3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書記官李文政┌──────────────────────────────────────────────────────────────┐│附表:96年度拍字第37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市││車店│車店│582│建││6│77│10000分之333││└──┴───┴────┴────┴────┴────────┴─┴──┴──┴──────┴─────────┴──────┘┌──────────────────────────────────────────────────────────────┐│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37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5││││││││築材料││││││號│號││││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2925│嘉義市○○街│嘉義市車│住家用鋼│82.4│││││││82│陽台│10│平│全部│共用部││││53號5樓2│店段車店│筋混凝土│1│││││││.4││.7│方││分:車│││││小段582│造7層││││││││1││6│公││店段車│││││地號││││││││││││尺││店小段│││││││││││││││││││2934建│││││││││││││││││││號,面│││││││││││││││││││積:421│││││││││││││││││││.1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