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再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44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劉姿妤 選任辯護人 顧定軒 律師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417號,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260號,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48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一)遍觀卷內證據資料,並無任何證據得以證明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劉姿妤曾為何等更換附表編號一所示背包(下稱本案背包)及編號二所示鞋子(下稱本案鞋子)標籤條碼之犯行,蓋本案背包內有「贈品」字樣標籤,聲請人當非無能力預測告訴人不會檢查背包,原判決對此「足生影響於裁判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自有刑事訴訟法第
421條規定之情形。(二)聲請人爭執監視器錄影光碟畫面不連續,應有重新勘驗光碟以明退貨之經過,亦有同法第421條規定之情形。(三)台新銀行民國100年10月24日台新總個金企劃字第10000008430號函可知「台端於97年11月間至大潤發中和店退貨,大潤發以台端表示於96年10月15日持本行信用卡至大潤發中和店,單日單筆消費達指定門檻,依活動辦法,可憑簽單及信用卡兌換CHIPIE休閒組(包括斜背包、毛巾各乙份),惟兌換時,贈品已全部換罄,故以卡通毛毯代替」等語,可證聲請人絕無可能取得該等背包而遂行詐欺之可能,此新證據顯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情事。綜上,以聲請人所能取得金錢僅新台幣1137元,且不可能於凌晨人少之際,預測告訴人不檢視背包、鞋子,顯無可能因此遂行犯行。況聲請人確有提出背包、鞋子,該等情形亦有對價關係,非聲請人單方受有利益,聲請人含冤莫名,為此請求准予再審云云。
二、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如就足以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亦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依上開規定,而聲請再審者,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421條、第424條定有明文。次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為同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惟所謂發現確實之新證據,係指該證據於事實審法院判決前已經存在,為法院、當事人所不知,不及調查斟酌,至其後始行發現之證據,且就形式上觀察,能認原確定判決錯誤者而言。又判決以後成立之文書,其內容係根據另一證據作成,而該另一證據係成立於事實審法院判決之前者,始認為有新證據之存在。如出生證明係根據判決前早已存在之醫院病歷表所作成;存款證明係根據判決前已存在之存款帳簿所作成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7151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再審之原判決(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417號案件)係屬同法第376條規定之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該案判決經查係於100年5月31日因未獲會晤本人,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已屬合法送達予聲請人,經調閱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417號案卷核閱屬實,有送達證書影本附卷可稽。茲聲請人於送達判決逾20日後之101年2月1日始依刑事訴訟法第421條規定,指摘原判決就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聲請再審,有刑事再審聲請狀本院總收文戳記在卷為憑,顯然再審理由(一)、(二)部分程序違背規定。
又聲請人提出台新銀行100年10月24日台新總個金企劃字第10000008430號函,係針對聲請人於100年10月11日陳情所回覆之函文,屬原判決確定後成立之文書,亦任何證據資料足以確認該函文係根據另一證據作成,而該另一證據係成立於原確定判決之前早已存在之資料所作成,自不具有「嶄新性」。至其餘理由,無非係就原確定判決明確論斷之事實,專憑己意再為爭執,並未提出任何所謂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之新證據以供法院採認,顯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定情形不符,亦不合刑事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
四、綜上,本件聲請人再審理由(三)再審事由,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再審事由不符;另再審理由(一)、
(二),因聲請程序違背刑事訴訟法第424條規定,於法不合。從而,本件再審之聲請,均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陳明珠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附表:
┌──┬──┬───────────────┬─────┬───────┐│編號│物品│退貨時之條碼標籤內容│條碼標籤所│條碼標籤商品之│││名稱││示商品照片│購買時間及金額│├──┼──┼───────────────┼─────┼───────┤│1│台新│商品名稱「時尚流行女包」、型號│臺灣板橋地│97年11月13日晚│││銀行│「2075」、製造商名稱「HONGKONG│方法院檢察│間10時26分許│││贈品│MEISHINGINTERNATIONALCO,LTD│署99年度偵│349元│││背包│」、進口商「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字第1487號││││1個│有限公司」、條碼「000000000000│卷第36頁│││││9」、製造日期97年8月1日等│││├──┼──┼───────────────┼─────┼───────┤│2│白色│正面標示貨號「631180」、條碼「│臺灣板橋地│97年11月15日晚│││女鞋│00000000」、商品名稱「地之柏真│方法院檢察│間11時13分│││1雙│皮女休閒鞋#S924#白#37」等;│署99年度偵│788元││││背面標示製造商「鑫僑鞋業有限公│字第1487號│││││司」等│卷第3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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