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家救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救字第11號聲請人 陳碧桂 代理人 黃曉薇 律師相對人 郭先慶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改定監護權、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出改定監護訴訟,聲請人因經濟拮据,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在案,為此,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改定監護權、給付子女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已向本院起訴在案(本院100年度家訴字第22號)。又本案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准予扶助,有聲請人提出之該會審查表影本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上揭規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家事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書記官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