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憲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憲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理由受刑人賴憲光因強制性交等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陳慧珊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附表:受刑人賴憲光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家庭│強制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96年6月間某日│98年1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屏東地檢98年度偵│苗栗地檢9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緝字第238號、98│第6675號││││年度偵字第6238號│││├─┬───────┼────────┼─────────┼────────┤││法院│屏東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8年度簡字第2109│100年度上訴字第96│││事││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2月31日│100年3月8日││││││││├─┼───────┼────────┼─────────┼────────┤││法院│屏東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簡字第2109│100年度台上字第│││判││號│312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年2月22日│100年6月9日││││││││├─┴───────┼────────┼─────────┼────────┤│備註│屏東地檢98年度執│苗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147號│字第19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