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51號原告 張振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阮氏 垂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家事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書記官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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