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4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文達(已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偵字第2168號、105年度毒偵字第67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執聲字第6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壹玖柒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文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嗣被告於民國105年11月20日死亡,本院即於106年1月24日以105年度訴字第226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惟該案扣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0.18公克、驗餘淨重0.0197公克,含包裝袋1只),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且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並不因被告死亡而受影響。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2168號、105年度毒偵字第671號提起公訴,嗣被告於105年11月20日死亡,該案即由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26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等情,有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參。又上開案件扣得之白粉1包(驗餘淨重0.0
197公克),經送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乙情,亦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5年7月20日函檢送之鑑定書在卷可佐,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併同沒收銷燬之;至送驗已滅失之毒品則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英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書記官江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