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17號原告通億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嘉強 訴訟代理人 徐揆智 律師
林幸慧 律師被告 曾國鈴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39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曾國鈴被訴業務侵占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羅紫庭法官王子謙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書記官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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