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小字第54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鳳小字第54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林泳宏
被   告  顏煒祁 原名 顏綮良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
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捌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柒仟貳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伍仟捌佰伍拾柒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書記官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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