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16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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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1634號
上 訴 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消
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98年6月11日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
1,5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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