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港小字第9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複 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壹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冷明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林珮儒